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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纪法评述
实践中,因网络失泄密给党和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失,危害严重、教训深刻。所谓“泄露党和国家秘密”,是指负有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义务的人员违反保密法规,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,或者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,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。根据2024年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十三条规定,国家秘密包括以下秘密事项:“(1)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;(2)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;(3)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;(4)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;(5)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;(6)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;(7)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。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,属于国家秘密。”所谓“工作秘密”,是指各机关、单位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,在一定范围内不宜对外公开,一旦泄露会直接干扰机关、单位正常工作秩序,影响正常行使管理职能的事项和信息。严格遵守保密纪律,意义重大。在新形势下,党的保密纪律和国家法律只能加强,不能放松。一方面,要针对部分党员干部保密观念淡薄的状况,经常不断地进行保密教育,增强保密观念;另一方面,对失泄密行为必须严格执行纪律和法律规定,要视其情节轻重,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党纪政务处分。情节恶劣、后果严重者,应当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02
02案例通报
某乡政府干部洪某泄密问题。某市市委某部门为部署相关敏感工作,印发了涉密文件,并通知该市29个乡镇派人签字领取文件。某乡政府干部洪某到市委领取文件后,认为事件紧急,又正值深夜,于当晚将该件拍照发送到乡政府微信群。群成员杨某看到后,立即转发到其他微信群。之后,该件被数次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和微博,造成泄密。洪某、杨某分别受到党纪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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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特别提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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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案例通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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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特别提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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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特别提醒